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3151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大铜路污水处理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64293560。
法定代表人:蒋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廷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兴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91号2幢2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0390270F。
法定代表人:郭琼,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兴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兴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兴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兴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喻才能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曾祥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