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四川酒都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3民初2113号
原告: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华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1216B。
法定代表人:苏敦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金沙江大道**唐人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65389946C。
法定代表人:刘云。
被告:四川酒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橙乡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2091002483。
法定代表人:朱永洪。
原告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四川酒都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 泽
人民陪审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周仁刚
书 记 员 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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