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城实业集团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04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苏敦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实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耿守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实业集团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槐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恢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赤军
执行员  刘昌珉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