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凯信空调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2民初3427号
原告: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苏敦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青青,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凯信空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玉军,总经理。
原告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凯信空调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勇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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