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宁夏浪潮欧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夏电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106民初6452号

原告:宁夏浪潮欧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赵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涌,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电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何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浪潮欧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电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宁夏浪潮欧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浪潮欧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宁夏浪潮欧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贺彬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