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宁夏电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平罗县黄渠桥老豆腐制品有限公司、某某一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金执字第114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电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罗县黄渠桥老豆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庞会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个体,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的宁夏电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平罗县黄渠桥老豆腐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平罗县黄渠桥老豆腐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电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货款34958.40元,逾期违约金33909.65元,承担执行费933元,合计69801.05元。未执行标的69801.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商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君
审 判 员  韩 勇
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