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291执239号之三
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9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20年6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执行款项300000.00元,其中违约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自愿放弃。本院收取了执行费2900.00元。本院解除了被执行人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XX号车辆车籍的查封。(2018)吉029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