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71民初1号
原告: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图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宿广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图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60元,减半收取47380元,由原告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