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291民初797号
原告: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区中兴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西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道勘察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道勘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人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原告人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贰拾伍万元整;2.请求被告人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原告人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的逾期违约金叁拾万元整;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人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5月18日,**中铁交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以下简称铁道勘察设计院)与被告人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JS2007-060)。合同约定:发包人大唐房地产公司委托设计人铁道勘察设计院承担吉林市“大唐佳园”小区的工程设计。设计费用共计250,000.00元。设计费的支付进度为:设计人提交施工图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100,000.00元;工程竣工之后,发包人再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100,000.00元;余款在工程竣工后两年内一次结清。合同同时规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还规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铁道勘察设计院高度重视,针对工程项目,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的设计团队。经过设计人的努力工作,铁道勘察设计院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全部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交付大唐房地产公司,并最终在2008年3月11日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并按合同约定,将全部设计图纸交付大唐房地产公司使用。大唐房地产公司依据铁道勘察设计院的设计成果,履行了房地产开发及开工的全部手续。现大唐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吉林市“大唐佳园”住宅小区早已全部施工完毕,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住户使用。至此,铁道勘察设计院适时、全面、圆满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大唐房地产公司对铁道勘察设计院按合同约定完成的设计成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大唐房地产公司负有给付设计费的义务。但遗憾的是,铁道勘察设计院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至今,采取多种方式、多次向大唐房地产公司摧要拖欠的设计费,但时至今日,大唐房地产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现原告人铁道勘察设计院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大唐房地产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付拖欠铁道勘察设计院的设计费、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大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8日,吉林中铁交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作为发包人将大唐佳园小区工程设计内容承包给原告进行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250,000.0元,分三次付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图纸,交于被告使用并且工程已竣工,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设计费。
另查明,2008年11月23日,吉林中铁交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吉林中铁交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文件发出单、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市城建公开[2018]3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市城建公开[2018]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交于被告使用且现工程已经竣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设计费,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建设工程设计费25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原告主张300,000.00元,远低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范围,本院酌定该请求的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250,000.00元;
二、被告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300,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