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523执13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内蒙古东绿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开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7)内052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内蒙古东绿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
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安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