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2财保33号
申请人***,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东绿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笔克天域蓝湾****。
法定代表人梁秀雪,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东绿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内蒙古东绿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628500.00元存款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自愿用保险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内蒙古东绿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陆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存款(628500.00)予以冻结十二个月。
将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关 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贾仕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