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523执1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内蒙古东绿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开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7)内052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内蒙古东绿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
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安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