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筑曼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东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50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筑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新发社区衫松园**。

法定代表人:高菊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冷川江,职务不详。

上诉人昆明筑曼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东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筑曼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以已与四川东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昆明筑曼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昆明筑曼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0元,保全费29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为4250元,均由上诉人昆明筑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甘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