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执保31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年4月17日生效的(2018)云0111财保89号判决,于TDH08ZXTZFCRQ向被执行人四川东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东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74869元的财产。(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东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逸家分理处的账户22×××23存款1374869.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广懿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