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1执30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姜爱荣,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该案的执行依据宁******[2018]第246号仲裁裁决书因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苏0111民初6410号,故宁******[2018]第246号仲裁裁决书暂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