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296号
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海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长江家居广场陶瓷区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5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海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海晨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