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11民初6410号
原告: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515室。
法定代表人:姜爱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京宁,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传,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系公司造价部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建凯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子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建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京宁、李庆传,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建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第246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一项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28000元、2018年5月1日至6月7日工资7172元、绩效奖金172114元,合计207286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薪资为2400元/月,实际按2500元/月计发,并未少发。此外,根据公司《关于印发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另外除本职岗位外每多加一个国家注册类岗位工资加1000元/月”,2017年2月,原告在被告非本职岗位证件变更、注册到位后,调至5000元/月。因此,不认可被告主张的工资差额28000元。二、未分配绩效项目中有19个项目未完结,甲方尚未支付咨询费,故原告无法分配尚未完结的项目绩效工资给被告,此外,172114元绩效奖金计算错误,绩效考核的基数和费率计算错误,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基数和费率进行计算。委托方是最后根据咨询成果质量付款至原告单位。三、未分配绩效项目中,有2个项目有其他同事参与或交接给其他同事,故该部分绩效工资需按工作投入比例分配。该项目绩效需待公司收到甲方款项后,根据工作量及各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四、2018年5月1日至6月7日工资需按公司规定扣除被告缺勤后再行核发。五、被告超领绩效工资17972.36元,需在未分配的绩效中扣除。六、因被告个人原因,永宁棉厂三期工程、回龙桥住房改造项目、中国人民解放军61175部队“3644-2”工程的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错误,导致甲方不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需被告承担。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一、被告因原告克扣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提交的2018年6月1日《人员离岗交接表》离岗原因一栏明确为:工资被克扣、本人申请。2018年6月22日向浦口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上也明确是因工资被克扣。二、被告资格证书被原告扣押及原告不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不协助、不配合转注册,导致被告至今无法入职新单位,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且原告应协助被告尽快办理相关证件转注册手续。三、仲裁裁决支持的拖欠工资和绩效奖金,证据充分。被告每月基本工资6000元。原告已经发放被告19个项目绩效奖金98927.64元,冲抵2018年4月前预发的绩效奖金后,尚有427.5元未付,双方认可21个项目绩效奖金共计172114元系未付款。四、不予支持青筑家园3号楼绩效工资是错误的。原告制作的《2015第001号关于印发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第3条第2款第3项规定,委托单位钱财到账才发放职工绩效工资是违法的、是无效条款。职工在单位是以自己的劳动付出换取工资,这是由劳动合同本质决定的。被告对整个项目具体的、整体的完成情况无从知道,同时也不负有责任,以上风险应由原告承担,不可以随意转嫁给被告。***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差额28000元(每月差额3500元,共8个月);2、原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7日工资7172元;3、原告支付绩效奖金193968元;4、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15000元/月×2);5、原告支付从2018年6月8日计算至原告实际为被告办理转注册手续为准的误工损失,每月15000元;6、原告协助办理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的转注册手续。
经审理查明,***于2016年5月进入南京建凯公司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2016年5月18日,南京建凯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南京建凯公司安排***在监理、造价岗位从事监理、造价工作。***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以实际项目地为准。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日为2天。每月10日为工资发放日,每月工资2400元。2018年5月8日,***向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载明“今申请离职,交接手中工作,望能批准”。南京建凯公司、***提交的***的人员离岗交接表中离岗原因一栏载明“本人申请”,该栏有涂改痕迹,南京建凯公司表示涂改处是***自己涂改的。庭审中,南京建凯公司、***均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7日解除。
***于2018年6月29日向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南京建凯公司:1、支付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差额28000元;2、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的绩效奖金178199元;3、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7日的工资74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5、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2000元;6、支付南京建凯公司扣押***学历及注册证件等资料致使***无法就业损失30000元;7、裁决南京建凯公司归还***毕业证、职称证书、造价师、监理师、一级建造师证书,并协助转注册。该委于2018年8月6日作出宁浦劳人仲案字[2018]第2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工资差额28000元、2018年5月1日至6月7日工资7172元、绩效奖金172114元,合计207286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南京建凯公司提交的《关于印发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第001号)载明:薪酬由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各种福利补贴组成。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按季度考核后发放。下季度逐月发放上季度的绩效奖。在考核初期,经批准可将绩效奖预发,但不能超过3个月。工资标准参照高工职称2500-3000元/月,另外除本职岗位外每多加一个国家注册类岗位工资加1000元/月(说明:国家注册类证书包含注册造价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项目绩效奖金考核分配办法为编制清单及预算中土建、装修、市政专业按收入的16%计算、结算审核中土建、装修、市政等按到账金额15%计算、跟踪审核按项目管理部分的15%-25%计算、造价鉴定按收入的30%计算、招标代理按代理收入的10%计算。员工每月发放工资为基本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绩效奖金的预发,如果本季度个人绩效超过本季度预发的总绩效奖金,则超出的奖金在本季度末发放到个人;如果本季度个人绩效未达到预发总绩效奖金,则差额奖金在下个季度个人绩效考核中扣除。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的工资由基础工资、预支效益工资和交通补贴三块组成,基础工资按月发放,被告有三个国家注册类证书,分别为注册造价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原告提交被告的工资发放明细,证明被告在2017年2月之前的基础工资是2500元/月,2017年2月以后变更为5000元/月,预支效益工资根据项目的到账情况及完成情况来发放,每月不等。被告不认可该工资发放明细,表示其每月拿到手的工资中不包含预支效益工资。
2014年11月25日,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及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标准见附件1。该通知的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招标阶段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编制的收费基数为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的,按3.8‰的费率收费,≤1000万元的,按3.4‰的费率收费,≤5000万元的,按3‰的费率收费,≤1亿的,按2.4‰的费率收费,≤5亿的,按2‰的费率收费,>5亿的,按1.6‰的费率收费。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基本收费基数为送审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的,按9‰的费率收费,≤1000万元的,按8‰的费率收费,≤5000万元的,按6‰的费率收费,≤1亿的,按4‰的费率收费,≤5亿的,按3.5‰的费率收费,>5亿的,按3‰的费率收费;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驻场收费基数为送审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的,按5.8‰的费率收费,≤1000万元的,按5.4‰的费率收费,≤5000万元的,按4.3‰的费率收费,≤1亿的,按3‰的费率收费,≤5亿的,按2.5‰的费率收费,>5亿的,按2‰的费率收费。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的基数为送审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的,按1.8‰的费率收费,≤1000万元的,按1.4‰的费率收费,≤5000万元的,按1.1‰的费率收费,≤1亿的,按0.9‰的费率收费,≤5亿的,按0.7‰的费率收费,>5亿的,按0.5‰的费率收费;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结算审核效益收费的基数为核增额加核减额,按6%费率收费。
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南京建凯公司给***发放绩效奖金是根据上述《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计算出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乘以每个项目的咨询合同中约定的折扣系数,再根据《关于印发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第001号)规定的分配系数计算得出。被告已收到原告发放的绩效奖金98927.64元。原告未对被告分配绩效奖金的项目名称分别为:(1)青筑家园3#楼项目、(2)28所A-9楼土建清单编制项目、(3)28所A-9楼幕墙清单编制项目、(4)永宁棉场三期工程5#、9#楼清单编制项目、(5)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装饰装修工程清单编制项目、(6)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室外工程清单编制项目、(7)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跟踪审计项目、(8)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桩基与基坑支护工程项目、(9)回龙桥住房改造清单编制项目、(10)高华幸福家园三期保障房跟踪审计项目、(11)南京市江宁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6年跟踪及结算审计项目、(12)南京市江宁区2016年度农田水利重点片区建设(一标段)跟踪及结算审计项目、(13)南京市江宁区2016年度农田水利重点片区建设(二标段)跟踪审计项目、(14)秦淮区上坊桥地块经济适用房住房项目小学幼儿园外Y型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结算审计项目、(15)江宁区横溪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16)江宁区秣陵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17)江宁区江宁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高公圩)结算审计项目、(18)江宁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杨库水库)结算审计项目、(19)江宁区淳化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20)江宁区东山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21)江宁区横溪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22)江宁区秣陵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
关于(1)青筑家园3#楼项目,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委托人江苏泰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青筑家园3#、12#楼土建、安装工程项目终止的情况说明》,载明:“本项目因土地及其他原因,未实施,后期也无3#、12#楼的开发计划”。南京建凯公司提交该情况说明,证明青筑家园3#楼项目取消了,南京建凯公司收不到咨询费。***认为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关于(2)28所A-9楼土建清单编制项目和(3)28所A-9楼幕墙清单编制项目,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2017年1月左右,委托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与代理人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委托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就仙林新所区(一期)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70%计取。2019年2月2日,委托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与代理人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委托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就仙林新所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以各标段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计取;其中招标代理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计价格[2002]1980文件标准费率的70%计取;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按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标准费率的58%计取。2019年3月4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出具证明,载明:“我所与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签订的我所仙林新所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为双方重新签订的最新有效合同,原签订合同已作废(原合同无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收费标准约定)”。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上述证据,证明28所A-9楼项目原招标代理合同作废,重新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咨询服务费以中标价为基数计取,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按标准费率的58%计取。***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应该以原合同的70%费率来计算,应按照控制价为基数计算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2017年7月14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载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仙林新所区建设项目A地块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总中标价为745888523.81元。***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2017年7月8日投标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具的仙林新所区建设项目A地块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设项目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汇总表载明:A9研发辅楼土建工程投标报价为29233767.91元、A9研发楼钢结构投标报价为4183376.70元,A9楼幕墙工程的投标报价为18066632.35元。南京建凯公司提交该投标报价汇总表,证明28所A-9楼土建工程的中标价是33417144.6元、28所A-9楼幕墙工程的中标价是18066632.35元。***不清楚该证据的真实性。
关于(4)永宁棉场三期工程5#、9#楼清单编制项目,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2016年9月28日,委托人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代理人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就浦口区永宁绵场三期保障房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以招标代理完成招标项目的每个标段中标价为基数,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文件标准的45.78%执行。清单编制费按苏价服(2014)383号收费文件标准的45.78%执行。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2017年2月15日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载明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浦口区永宁棉场三期保障房项目工程总中标价为113734159.32元。***认可该工程总中标价为113734159.32元,亦认可计算该工程清单编制费以中标价为基数,按照45.78%执行。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2017年1月16日投标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浦口区永宁棉场三期保障房项目工程文件,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汇总表载明:永宁棉场三期保障房5#楼投标报价为5083890.58元、永宁棉场三期保障房9#楼投标报价为5078845.95元。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项目的咨询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永宁棉场三期保障房5#楼的中标价是5083890.58元、永宁棉场三期保障房9#楼的中标价是5078845.95元。
关于(5)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装饰装修工程清单编制项目、(6)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室外工程清单编制项目,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委托人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咨询人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约定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服务费以编制的各标段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为计算基数,按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规定招标阶段-工程预算、招标控制、投标报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编制的计费标准的42.8%分别计取。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项目以控制价为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基数,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装饰装修工程的控制价为14238028.69元、咨询服务费为20850元,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室外工程的控制价为6738765.92元、咨询服务费为10662元。
关于(7)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跟踪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提交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桩基与基坑支护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桩基与基坑支护工程送审价为13686325.56元、审定数为12940868.06元、核减额为745457.5元。2018年5月,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跟踪审计情况报告,载明该工程总产值为82568800元。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工程的产值包括桩基及基坑支护产值和总产值,该项目的咨询费应包含基本费用和驻场费用。但南京建凯公司认为桩基及基坑支护产值为审定价12940868.06元,绩效分配系数为15%,为此提交了姚飞庭手写的证明材料、戚荣惠等五人手写的证明材料、2018年3月造价咨询项目到账及绩效分配员工情况表。***认为桩基及基坑支护产值为送审价13686325.56元,绩效分配系数为20%。
关于(8)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桩基与基坑支护工程的结算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认为该项目的咨询费包括基本收费和效益收费,效益收费按6%计算,计算基数为该工程的审定价12940868.06元。***认为该项目的咨询费包括基本费用、效益费用和钢筋放样,效益费用按6%计算,计算基数为该工程的送审价136863255.56元。
关于(9)回龙桥住房改造清单编制项目,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2017年1月,委托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1175部队与咨询人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国人民解放军61175部队委托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急需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约定工程量清单及编制(审核)工程标底费按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规定的报价折扣率60.96%计取。南京建凯公司和***均认可按照60.96%来计算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以该项目的控制价14025673元为计算基数,该项目的咨询费是3249元。南京建凯公司认为该项目因甲方不满意***工作,由王志兵出最后成果,***只能分配该项目50%的绩效,***不予认可。
关于(10)高华幸福家园三期保障房跟踪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2016年6月20日,委托人南京市浦口区审计局、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咨询人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南京市浦口区审计局、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急需工程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约定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费计算方法按苏价服(2014)383号文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的36.03%计取。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按照36.03%来计算咨询服务费。***提交了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浦口区高华幸福家园三期保障房项目跟踪审计项目部盖章的康居集团工程建设投资额汇总表,载明高华幸福家园三期保障房项目截至2017年8月底的产值为118271900元,根据该产值计算出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364833元。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2016年11月25日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跟踪审计项目组出具的高华幸福家园三期保障房项目跟踪审计月报,证明该项目截至2016年11月25日的产值是3652445.38元。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54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证明***仅在会议纪要上签过一次字,该项目产值与***无关,只同意支付***300元绩效。***不予认可,认为该项目是由其完成。
关于(11)南京市江宁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6年跟踪、结算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176900元。关于(12)南京市江宁区2016年度农田水利重点片区建设(一标段)跟踪、结算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103300元。关于(13)南京市江宁区2016年度农田水利重点片区建设(二标段)跟踪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39984元。南京建凯公司认为该项目委托方要求一标段和二标段一起出一个报告,一标段***作的报告是无效的,其余工作由周全完成,故一标段和二标段只同意分配***30%绩效。***不予认可。
关于(14)秦淮区上坊桥地块经济适用房住房项目小学幼儿园外Y型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7348元。关于(15)江宁区横溪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1713元。关于(16)江宁区秣陵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19000元。关于(17)江宁区江宁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高公圩)结算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11284元。关于(18)江宁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杨库水库)结算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9783元。关于(19)江宁区淳化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23800元。关于(20)江宁区东山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8089元。关于(21)江宁区横溪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14672元。关于(22)江宁区秣陵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2435元。
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其制作的2018年度3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造价咨询项目到账及绩效分配员工情况表及周全手写的证明,证明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工程由姚飞庭收尾,其中跟踪审计项目应扣***50%的绩效,其他项目应扣***30%的绩效、南京市江宁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6年项目由周全收尾,应扣***30%的绩效,南京市江宁区2016年度农田水利重点片区建设项目一标段和二标段由周全收尾,应扣***30%的绩效;秦淮区上坊桥地块经济适用房住房项目小学幼儿园外Y型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江宁区横溪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江宁区秣陵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江宁区江宁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高公圩)、江宁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杨库水库)、江宁区淳化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江宁区东山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江宁区横溪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江宁区秣陵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均由周全收尾,应扣***30%的绩效。***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这些项目都是其完成的,姚飞庭和周全没有为上述项目收尾。按照行规,不可能做业务的人员还要去收款。姚飞庭和周全只是做了上述项目的收款工作,只是开发票和送发票,与上述项目无关。
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超发绩效计算表、2017年1月、12月、2018年4月的工资表,证明南京建凯公司已经向***超发绩效。***对此不予认可。根据南京建凯公司提交的考勤表,2018年5月1日至6月7日,***共出勤26天。
上述事实,有原告南京建凯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记录、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员工薪酬管理办法通知、工资明细、银行流水、离职申请、考勤记录、考勤表、人员离岗交接表、苏价服【2014】383号文、招标代理合同、中标价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单、证明、投标文件,被告***提交的人员离岗交接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资格证书、员工薪酬管理办法通知、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仲裁裁决书、电脑截图打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南京建凯公司、***提交的《关于印发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工资标准参照高工职称2500-3000元/月,另外除本职岗位外每多加一个国家注册类岗位工资加1000元/月。南京建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每月工资2400元,故南京建凯公司主张***的职称工资为2500元/月符合合同约定及公司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南京建凯公司、***均认可***拥有三个国家注册类证书,每月工资应增加3000元,故***每月的基本工资应为5500元。因南京建凯公司、***均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7日解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7日解除。
基于劳动争议案件全面审理的原则,本案应对被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及本案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关于***的仲裁请求:1、南京建凯公司支付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差额28000元,本院认为,南京建凯公司提交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载明,***于2016年11月11日将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至南京建凯公司,***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载明,***于2017年1月20日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至南京建凯公司,***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载明,***于2017年2月9日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至南京建凯公司。南京建凯公司表示2017年2月,在***的国家注册类证书变更、注册到位后,调整***的基本工资至5000元/月。根据《关于印发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除本职岗位外每多加一个国家注册类岗位工资加1000元/月,***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于2016年11月11日变更至南京建凯公司,故南京建凯公司应支付***2016年12月的造价工程师证书工资差额1000元。***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于2017年才注册至南京建凯公司,故***主张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上述证书的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南京建凯公司应支付***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差额1000元。
2、南京建凯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7日的工资7172元,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约定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工资。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7日,***共出勤26天。南京建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发放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7日的工资,故南京建凯公司应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7日的工资6574.71元(5500元/月÷21.75天×26天)。
3、南京建凯公司支付绩效奖金193968元。本院认为,***在相关项目中提供了劳动,南京建凯公司应当向***发放相应的绩效奖金。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南京建凯公司给***发放绩效奖金是根据《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计算出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乘以每个项目的咨询合同中约定的折扣系数,再根据《关于印发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第001号)规定的分配系数计算得出,故对于该计算方法,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南京建凯公司尚未发放的绩效奖金共涉及的项目有22个,具体为:(1)青筑家园3#楼项目,根据南京建凯公司提交的委托人江苏泰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青筑家园3#、12#楼土建、安装工程项目终止的情况说明》,证明青筑家园3#楼项目取消了,南京建凯公司无法收到咨询费,故***主张该项目的绩效奖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28所A-9楼土建清单编制和(3)28所A-9楼幕墙清单编制项目,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双方原签订合同已作废,以新签订的合同为准,根据双方新签订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该项目的咨询费应以中标价为基数按照标准费率的58%计取。该项目土建工程的中标价是33417144.6元、幕墙工程的中标价是18066632.35元,该项目咨询服务费为58806.25元,***应分配的绩效奖金为9409元(58806.25元×16%);(4)永宁棉场三期工程5#、9#楼清单编制项目,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项目的咨询费以中标价10162736.53元为基数按照标准费率的45.78%计取。故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12420.14元,***应分配的绩效奖金为1987.22元(12420.14×16%)。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存在罚款情况,应扣除***50%的绩效,但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5)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装饰装修工程清单编制和(6)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室外工程清单编制项目,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项目装饰装修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20850元,室外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10662元。故该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应分配的绩效奖金为3335.93元(20850×16%),室外工程***应分配的绩效奖金为1705.97元(10662×16%)。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姚飞庭负责扫尾和收款,应扣除***30%的绩效奖金,但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7)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跟踪审计项目,《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规定跟踪审计的咨询服务费以送审建安工程造价为基数进行计算,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送审建安工程造价即送审价,故该项目的产值应为96255125.56元(送审价13686325.56元+该工程已完成产值82568800元),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252764.36元,***应分配的绩效奖金为37914.65元(252764.36×15%)。关于***主张跟踪审计项目绩效应按20%分配,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跟踪审计项目绩效应按15%分配,本院认为,南京建凯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写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采信跟踪审计按15%分配。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姚飞庭收尾,应扣除***50%的绩效,但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8)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桩基与基坑支护工程的结算审计项目,《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规定结算审计的咨询服务费以送审建安工程造价为基数进行计算,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送审建安工程造价即送审价,该项目的送审价为13686325.56元,核减额为745457.5元,故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27726.87元,***应分配的绩效奖金为4159.03元(27726.87×15%)。关于***主张该项目的钢筋放样费用,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姚飞庭收尾,应扣除***30%的绩效,但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9)回龙桥住房改造清单编制项目,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项目的咨询费为3249元,故***应分配的绩效奖金为519.84元(3249×16%)。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因甲方不满意***工作,由王志兵出最后成果,应扣除***50%的绩效,因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10)高华幸福家园三期保障房跟踪审计项目,南京建凯公司提供54次监理会议纪要,证明***冒用朱化武的名字在监理会议纪要上只签过一次字,该项目的产值与***无关。***提供了QQ聊天记录、电脑截图打印件,证明该项目是其做的,做了咨询、签证、询价等工作。本院认为,南京建凯公司仅提交监理会议纪要不足以证明该项目产值与***无关,且南京建凯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表示,计算***的产值最多到2016年11月的产值3652445.38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2016年11月以后的产值与其有关,故本院采信***参与该项目的产值为3652445.38元,该项目咨询服务费为19476.45元,扣除***认可分给姚飞庭50%的绩效,***应分配的绩效为1460.73元(19476.45×15%×50%);(11)南京市江宁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6年跟踪、结算审计项目,原、被告均认可该项目的工程咨询费为176900元,故***应分配的绩效为26535元(176900×15%)。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周全收费,应扣除***30%的绩效,因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12)南京市江宁区2016年度农田水利重点片区建设(一标段)跟踪、结算审计项目,原、被告均认可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103300元,故***应分配的绩效为15495元(103300×15%)。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周全收尾,应扣除***70%的绩效,因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13)南京市江宁区2016年度农田水利重点片区建设(二标段)跟踪审计项目,原、被告均认可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39984元,故***应分配的绩效为5997.6元(39984×15%)。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周全收尾,应扣除***70%的绩效,因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14)秦淮区上坊桥地块经济适用房住房项目小学幼儿园外Y型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原、被告均认可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为7348元,故***应分配的绩效为1102元(7348×15%)。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周全收尾,应扣除***30%的绩效,因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15)江宁区横溪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原、被告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1713元,故***应分配的绩效为257元(1713×15%)。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周全收尾,应扣除***30%的绩效,因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16)江宁区秣陵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原、被告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19000元,故***应分配的绩效为2850元(19000×15%)。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周全收尾,应扣除***30%的绩效,因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17)江宁区江宁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高公圩)结算审计项目,原、被告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11284元,故***应分配的绩效为1693元(11284×15%)。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周全收尾,应扣除***30%的绩效,因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18)江宁街道2017年上半年市级消险工程(杨库水库)结算审计项目,原、被告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9783元,故***应分配的绩效为1467元(9783×15%)。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周全收尾,应扣除***30%的绩效,因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19)江宁区淳化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原、被告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23800元,故***应分配的绩效为3570元(23800×15%)。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周全收尾,应扣除***30%的绩效,因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20)江宁区东山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原、被告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8089元,故***应分配的绩效为1213元(8089×15%)。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周全收尾,应扣除***30%的绩效,因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21)江宁区横溪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计算审计项目,原、被告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14672元,故***应分配的绩效为2201元(14672×15%)。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周全收尾,应扣除***30%的绩效,因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22)江宁区秣陵街道2016年汛后追加市级消险工程,原、被告均认可该工程的咨询服务费为2435元,故***应分配的绩效为365元(2435×15%)。关于南京建凯公司主张,该项目由周全收尾,应扣除***30%的绩效,因南京建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南京建凯公司应支付***绩效奖金123237.97元。关于南京建凯公司辩称,28所A-9楼项目、永宁棉场三期工程5#、9#楼项目、NO.宁2015GY**地块一期项目(南京市政务数据中心)项目、回龙桥住房改造项目、高华幸福家园三期保障房项目的代理人均为案外人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南京建凯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表示是南京建凯公司同意让***去上述项目帮忙的,故南京建凯公司应当支付***上述项目的绩效奖金,故对于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南京建凯公司辩称超发***绩效17972.36元,需在未分配的绩效中扣除,本院认为南京建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于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南京建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本院认为,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于2018年5月8日向南京建凯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载明“今申请离职,交接手中工作,望能批准”。南京建凯公司、***提交的***的人员离岗交接表中离岗原因一栏载明“本人申请”,该栏有涂改痕迹。根据离职申请和人员离岗交接表,被告系主动向原告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其未向原告说明理由,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被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仲裁时主张人员离岗交接表的涂改痕迹是因为如离职原因写克扣工资,南京建凯公司不批准***离职,本院认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5、南京建凯公司支付扣押***学历及注册师证件等资料致使***无法就业的误工损失(从2018年6月8日计算至建凯公司实际为***办理转注册手续为准,每月15000元)。本院认为,***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南京建凯公司归还***毕业证、职称证书、造价师、监理师、一级建造师证书,并协助办理造价师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的转注册手续。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表示2018年8月南京建凯公司已将其毕业证、职称证书、造价师、监理师、一级建造师证书予以归还,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理涉。关于协助***办理转注册手续,因南京建凯公司同意协助***办理转注册手续,故对于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7日解除。
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差额1000元。
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7日的工资6574.71元。
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绩效工资123237.97元。
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的转注册手续。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子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