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151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51295516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新城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爱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2131082W,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胜村/div>
法定代表人:毛文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142.72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