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雅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雅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1182行初7号
原告:湖北雅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MA48ADEE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6011287107F。
法定代表人:范成意,局长。
第三人:***,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湖北雅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月7日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雅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雅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雅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雅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