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7民初774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挖掘机司机,住秭归县,
被告:宜昌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兰蕙路国华御景三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309850265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峰诉被告宜昌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宜昌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负担。
审判员*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