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材料设备工程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02财保18号
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材料设备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396号(南山机械厂西侧)。
负责人:兰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仕均,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燕,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雅凤巷24号雅凤小区3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鹏。
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材料设备工程分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5105××××023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账号:2000××××0013,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花园支行】在17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同等价值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3月8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材料设备工程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700000元【账号:5105××××023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账号:2000××××0013,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花园支行】,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材料设备工程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琳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