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25民初660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雅凤巷24号雅凤小区3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鹏,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8.3万元;二、判令被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对***拖欠原告的8.3万元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0年6月初至2020年12月初期间,给第二被告***修建陈巴尔虎旗草博园那达慕看台以及看管施工现场物料。此工程是第一被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第二被告***违法挂靠在第一被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第二被告***以每天500元的价格雇佣原告在工地干活同时管理工地现场材料不丢失,最后经过结算,第二被告***于2021年1月16日给原告出具了拖欠9.3万元钱的欠条,以证明第二被告拖欠原告人工费及看管现场物料的劳务费共计9.3万元。之后原告向第二被告多次索要拖欠的劳务费,第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将二被告拖欠劳务费的事情投诉到陈巴尔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陈巴尔虎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调查了解,陈巴尔虎旗草博园看台工程是第一被告承包,第二被告违法挂靠在第一被告名下雇佣人员负责具体施工的,并将此事汇报给了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2022年2月8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替二被告垫付的给了原告1万元劳务费,现二被告尚欠原告8.3万元劳务费。原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劳务合同,故不存在协议管辖及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本案被告的住所地是确定的,而合同履行地由于当事人未约定,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来确定。本案当事人于2021年1月16日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被告亦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依据该欠条提起本案之诉,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院管辖的区域既不是二被告的住所地,又不是本案劳务合同的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亦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桂花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佟葆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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