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3民初551号
原告:***,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兄),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24号雅凤小区3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