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02民初3994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24号雅凤小区3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呼伦贝尔市鑫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办北山牧管局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呼伦贝尔市鑫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以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发现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2.02元,减半收取计308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