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智建筑有限公司

***与沈阳天智建筑有限公司、吴某、卢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104民初659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XX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1-17-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系沈阳天智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XX号。
被告:吴某,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天坛二街XX号。
被告:卢某,女,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天坛二街XX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阳天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智公司)、吴某、卢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沈阳天智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2017年4月24日,被告吴某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自来水老旧小区更换立杠、躺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负责沈阳市内五区及周边各开发区等老旧小区立杠、躺杠维修更换,本案原告施工的工程位于大东区XXX小区;2、原告交纳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3、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保证金5万元,并开始在大东区XXX小区施工,工程验收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返还保证金;2017年12月5日,被告出具了《还付款承诺》,内容为:2017年12月15日前如不返还,则承担30%的违约金,直至今日,被告仍未返还保证金。另:2017年12月12日,沈阳天智建筑有限公司授权吴某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吴某与卢某是夫妻关系。现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及违约金15000元,共计65000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沈阳天智建筑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施工协议,我公司也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向原告收取过任何保证金,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某、卢某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被告吴某与案外人*某甲签订《自来水老旧小区更换立杠、躺杠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沈阳市内五区及周边各开发区等老旧小区立杠、躺杠改造工程。乙方(案外人***)向甲方(被告)交纳每个小区5万元的施工材料、安全、诚信保证金,乙方每完成一个小区,经建设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无条件返还保证金。被告吴某于2017年4月24日收取5万元保证金并为案外人*某甲出具收条。庭审中原告提供案外人***的证实材料,证明合同虽为***签订,但涉案工程实际由原告施工管理,且5万元保证金为原告交纳。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实际施工。2017年12月5日,被告吴某为原告出具还付款承诺一份,承诺保证金于2017年12月15日24时前返还,逾期不返还视为违约,被告吴某支付保证金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总计65000元。
另查明,沈阳祥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吴某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现已注销。被告吴某、卢某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收条、还付款承诺等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案被告吴某虽与案外人*某甲签订的施工合同,但经庭审调查实际施工人系原告,且由原告交纳的5万元保证金,现原告已经实际施工完毕并与被告吴某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吴某出具还款承诺认可返还原告保证金,现逾期未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某返还保证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又因被告吴某出具的还款承诺约定逾期未还的违约责任,原告依约主张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天智公司返还保证金的问题,因被告天智公司并未收取原告保证金,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返还义务,原告的该项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虽被告吴某与被告卢某系夫妻关系,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某收取该保证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卢某承担给付保证金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保证金5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