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康豪经贸有限公司、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2792号
原告:莱芜市康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尚庆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云,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心原。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庆民。
被告: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郝建学。
被告:济南济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孙耿街道高家村西104国道东(济南万佳园商贸有限公司院内南排东起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赵露影。
被告:山东主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卫。
原告莱芜市康豪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济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主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莱芜市康豪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康豪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芜市康豪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莱芜市康豪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善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