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格睿特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265号
申请人:济南格睿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青北530号。
法定代表人:米振帅,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南侧168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学,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城纬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民,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北至知山雅筑小区南用地边界、南至二环南路、西至郎茂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心原,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格睿特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详见财产线索)。申请人济南格睿特运输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格睿特运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济南历下支行(账号:3761********)银行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浙商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账号:4510********)银行账户。
三、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河支行(账号:1515********)银行账户。
以上第一至第三项保全金额以11万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上述保全期限届满后,因民事案件尚未审结需要继续保全的,请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70元,已由申请人济南格睿特运输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