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4民初4606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山东枫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迪,山东枫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郝建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王永迪,被告飞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玻璃安装工程款31000元及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承揽了被告部分玻璃安装业务,原告按时为被告安装完毕。被告于2021年2月9日仍欠原告玻璃安装工程款31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2021年3月份结清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飞洋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有这个工程,工程已经完工,原告如果参与了工程,需要通过第三方要钱,具体原告干了多少活我们也不清楚,原告如何进入我公司的也不清楚,原告提供的欠条,公章不是我们的,我们不清楚该欠条的来源,我们申请鉴定公章真伪。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飞洋公司承建的九〇医院中有安装关系,原告通过任吉海进行的施工。任吉海不是飞洋公司的员工,2021年2月9日,任吉海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认可欠工程款31000元,加盖了飞洋公司公章,飞洋公司对于该公章的真实性不认可,要求鉴定,对于该公章的来源,原告不能提供,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施工工程款数额。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被告飞洋公司的工地安装过玻璃,但是双方没有合同关系,原告陈述不出与被告的哪一位工作人员进行的联系,涉案中的任吉海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公司员工,其出具的欠条不是飞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现飞洋公司的印章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原告也没其他证据证明实际施工的工程款的数额,以及已经支付的款项,不能明确证明拖欠的工程款数额。被告飞洋公司对于公章不予认可,事实不能查清,原告又没有追加任吉海为当事人,因此本案事实不清,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在其提供其他证据后可以另行起诉。被告辩称与原告没有承揽关系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30元,合计618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