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8208号 原告:王**,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典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典舆兴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究路南侧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2326645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万**,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与被告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王**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