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8208号
原告:王**,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典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典舆兴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究路南侧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2326645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万**,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与被告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王**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