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03财保5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凯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达扎寺镇阳光水岸7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UQ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凯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凯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830000元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分公司(担保保单号码为:105D2046720240000××××)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凯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2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尔盖县支行;账号:8111********,开户行:中信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存款830000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