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4财保322号
申请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川0114执保8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舟
书记员  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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