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4财保26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3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的申请,冻结限额为753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李舟
书记员  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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