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4执保96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川0114执保89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了保全。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冻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