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保3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奥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长松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33551601W。
法定代表人:李顺锋,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雨坛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BMBOF。
法定代表人:蒋性材。
申请人武汉奥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川0402民初3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莲花池分理处银行账户(账号:2217××××4528)内的存款262090.38元。期限为一年。武汉奥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莲花池分理处银行账户(账号:2217××××4528)内的存款262090.38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奥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金牛区文韬光语灯饰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方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莲花池分理处银行账户(账号:2217××××4528)内的存款262090.3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