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江海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辽宁江海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5518号
原告: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辉南街****。
法定代表人:吕增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忠玉,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江海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保工南街**(1-14-5)/div>
法定代表人:赵海江。
被告:王大川,男,住辽宁省朝阳县。
原告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江海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王大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7.00元,保全费1,204.00元,由原告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江佰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海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