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辽宁江海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保工南街**(1-14-5)/div>
法定代表人:赵海江。
被申请人:王大川,男,住辽宁省朝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江海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王大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江海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王大川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6,7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闫 涵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