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江海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睿发建筑器材厂与辽宁江海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9民初3034号
原告:献县睿发建筑器材厂,住所地献县郭庄镇西双坦。
经营者:董金标,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辽宁江海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江,职务:经理。
献县睿发建筑器材厂与辽宁江海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献县睿发建筑器材厂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睿发建筑器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魏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