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振业与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3民初4096号之二
原告:马振业,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陡坡山社区居旺小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H5NM4R。
法定代表人:邹传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振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孙九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