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良、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民终1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良(曾用名李滔),男,汉族,1997年9月18日出生,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炜,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陡坡山社区居旺小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H5NM4R。
法定代表人:邹传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博文,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业坤,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系受害人颜陈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梅,女,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系受害人颜陈之母。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霖,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平,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系受害人陈明镱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贵,女,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系受害人陈明镱之母,
上诉人黄良、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业坤、陈梅、陈文平、张东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1181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良又以与被上诉人颜业坤、陈梅、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上诉人黄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倪志勇
审判员  饶桂芳
审判员  宋顺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