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终1788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陡坡山社区居旺小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H5NM4R。
法定代表人:邹传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良(曾用名**),男,汉族,1997年9月18日出生,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系受害人颜陈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系受害人颜陈之母。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系受害人***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系受害人***之母,
上诉人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1181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