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3民初4096号
申请人:马振业,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申请人: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陡坡山社区居旺小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H5NM4R。
法定代表人:邹传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振业与被申请人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火车站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火车站支行账户内(账号:42×××31)的存款5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九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