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振业、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3民初4096号之一
申请人:马振业,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申请人: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陡坡山社区居旺小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H5NM4R。
法定代表人:邹传学。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皖1323民初409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火车站支行账户内(账号:42×××31)的存款5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九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