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卓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谈应发、某某、谈显宇、某某、某某、某某与甘肃卓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2民特40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
申请人:谈应发,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
申请人:***,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
申请人:谈显宇,男,199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
申请人:***,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
申请人:*占伟,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
申请人:***,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
以上委托代理人:**,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甘肃卓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世纪新村***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谈应发、***、谈显宇、***、***、***与甘肃卓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0年3月4日经环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甘肃卓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2000元、谈应发劳务费12000元、***劳务费9000元、谈显宇劳务费7500元、***劳务费7500元、***劳务费9000元、*等艳劳务费7500元。
履行方式、期限:甘肃卓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劳务费12000元、谈应发劳务费12000元、***劳务费9000元、谈显宇劳务费7500元、***劳务费7500元、***劳务费9000元、*等艳劳务费7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谈应发、***、谈显宇、***、***、***与甘肃卓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3月4日经环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