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卓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谈某某、谈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甘肃卓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22执1011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谈应发,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谈应宏,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男,1995年5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女,1975年3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甘肃卓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世纪新村泰和苑2**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环县***五里桥村桥子队。身份证号:622822198204131332。 申请人***、谈应发、谈应宏、***、***、***、***与甘肃卓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的(2020)甘1022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卓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谈应发、谈应宏、***、***、***、***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甘肃卓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2000元、谈应发劳务费12000元、谈应宏劳务费9000元、***劳务费7500元、***劳务费7500元、***劳务费9000元、***劳务费7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划拨甘肃卓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59660.07元,下剩的4840.07元申请人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1022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