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执保1064号
申请人:辽宁**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营口金泰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营口金泰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伊辉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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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