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广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雅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02民初2088号

原告:四川广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正阳东路**佳兆业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袁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仕全,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南充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

法定代表人:李强。

原告四川广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广聚元公司)与被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聚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仕全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聚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4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2日签订《钢结构承包合同》,原告按被告所提供工程图纸进行施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元作为定金,原材料运送至现场当天支付20000元,镇楼主构件安装完成支付20000元,廊道安装完成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并与甲方法定代表人办理了结算清单。该工程总款为73000元,已收取30000元,共拖欠工程款43000元。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故提起诉讼,同时要求给付2019年5月1日始的违约金5000元。

被告未予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钢结构承包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南充市顺庆区1227广场原苏荷酒吧钢结构镇楼工程,工程总造价为79900元;3、《1227广场原苏荷酒吧钢结构镇楼结算清单》,上载明工程量总计75125元,最后结算价为73725元,李强批注:工程基本完工,剩余款项43000元五月份付清,落款日期为2019年4月28日。该证据证明尚欠工程款43000元的事实。

被告**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反驳证据,属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钢结构承包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剩余工程款43000元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据此主张由被告给付该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5000元的违约金,但在陈述事实时又要求被告承担,前后表述不一,属诉讼请求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充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广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由被告南充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斯孝昌

人民陪审员  罗红梅

人民陪审员  杜 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