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4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袁华。
被执行人:南充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广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1、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9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南充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人银行存款,因冻结金额较小,未做扣划。
2、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行了传统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4、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43000.0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0.0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43000.0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陈鲲
审判员  张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