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3民初1335号
原告: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东,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溥,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亭县林农镇安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盐亭县林农镇安定村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亭县林农镇安定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77元,由原告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