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亭县永泰镇安定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723民初301号

原告: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8号62栋2层1-20号。

法定代表人:赵东,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溥,四川君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亭县永泰镇安定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绍良。

原告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亭县永泰镇安定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盐亭县永泰镇安定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86126元;2、由被告以86126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诉讼法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4日,原告被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确定为盐亭县林农镇安定村2017年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公司。原盐亭县林农镇安定村已改变行政区划为盐亭县永泰镇安定村。2017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发包价为96.98万元,支付方式为竣工验收后支付发包价的80%,审计合格后支付发包价的15%,1年质保期满支付发包价的5%.2018年1月1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6月15日,四川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报告分别于2018年2月8日、2018年8月2日、2019年4月3日共计拨付工程款883674元,剩余工程款86126元至今未付。

被告盐亭县永泰镇安定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

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4日,盐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原告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盐亭县林农镇安定村2017年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工程中标公司。2017年11月6日,原告与盐亭县林农镇安定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新建2,。5米宽砼路90米,新建3.0米宽砼路2721米,工程发包价96.98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奖补资金88.58万元,村民自筹捐资8.4万元,工程结算以发包价为准,如因其他原因未完成工程量或因为工程设计变更,则以实际收方为准,工程款的支付:承建在验收完基层工序浇筑砼前由村委会支付所有的自筹资金,竣工验收后工程价款(包括村民自筹资金)拨付达到发包价的80%,审计合格后,财政拨付发包价的15%,1年质保期满后财政拨付发包价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进场施工,2018年1月1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6月15日,四川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造价为967674元。盐亭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分别于20向原告拨付工程款708600元、2018年8月2日拨付工程款126074元、2019年4月3日拨付工程款49000元。《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省级财政资金已向原告拨付到位,村民自筹捐资84000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盐亭县林农镇安定村已改变行政区划为盐亭县永泰镇安定村村民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施工承包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也约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该工程审核结算总价为967674元,尚欠84000元未支付,原告请求从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利息标准本院确定为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盐亭县永泰镇安定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4000元,并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东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77元,由被告盐亭县林农镇安定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易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