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1563号
原告:成都宏仁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复兴大道619号。
法定代表人:文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娟,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成都宏仁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宏仁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宏仁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海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诺